失信被执行人 |
赵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03********26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北商初字第7号 |
案号 |
(2015)北执字第016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龙返还原告青岛中投典当有限公司当金本金人民币4 405 471.68元;二、被告赵龙支付原告青岛中投典当有限公司以本金4405471.68元为准,自2014年11月19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综合费用及违约金;三、被告赵龙支付原告青岛中投典当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 000元;上述判决一至三项被告赵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根据青房地权市他字第2013115873号房地产他项权证记载,被告赵龙以位于青岛市四方区广昌路7号半地下层01、03、04户房产对上述判决一至三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尚德凤对上述判决一至三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抵押担保范围之外的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赵龙追偿;六、驳回原告青岛中投典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 200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共计53 200元,原告负担4 452元,三被告共同负担48 74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6-08 |
发布时间 |
2016-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