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汪建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1********00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21民初127号 |
案号 |
(2020)皖0221执7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一、被告汪建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芜湖百悦置业有限公司379937.41元代偿款。二、驳回原告芜湖百悦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9元,由被告汪建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