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翰文运动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523民初5014号 |
案号 |
(2020)皖1523执1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翰文运动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贷款本金四百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1日至11月6日按年利率5.4375%计算借款利息,自2018年11月7日始按年利率8.1562%计算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仇素文、董书霞、文良华、仇素芳对被告安徽翰文运动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就被告安5徽翰文运动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四百三十万元内优先实现上述第一项的债权(抵押物的产权证号为:舒国用2016字第110167号、房地权皖舒字第00099150号、00099316号);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86元,由原告负担500元,五被告负担402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仇素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0760825283F |
登记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干汊河镇商贸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