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娜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83********2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商初字第3067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鲁0202执9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摩天轮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四广场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截止至2015年10月26日利息343183.19元、罚息4574.61元,以及自2015年10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山东科大都市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孙思波、被告于李传梅、被告孙礼结、被告王娜娜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四广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95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3-14 |
发布时间 |
2016-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