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星和汇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42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2002民初2742号 |
案号 |
(2019)川2002执恢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衍芝、刘代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4,86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4,86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15年3月25日;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罚息利率自2015年3月26日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二、被告李衍芝、刘代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律师费159,300元;三、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就上列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对被告四川中正信远商贸有限公司位于资中县凤凰岭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证号:资中国用(2013)第02198号,宗地号02-01300号)的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四川中正信远商贸有限公司、叶思杰、罗昌华对被告李衍芝、刘代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6-20 |
发布时间 |
2019-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9)川2002执恢38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20 |
执行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193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罗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025584231434Q |
登记机关 |
资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干道广场花园7幢1单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