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隆回县福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5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72民初9980号 |
案号 |
(2020)粤1972执恢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东莞市奇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隆回县福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晋雄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18年9月10日,被告隆回县福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共欠原告东莞市奇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633864元。双方一致同意,被告隆回县福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东莞市奇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633864元以了结本案,双方互不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具体付款方式为:于2018年9月25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18年10月15日前支付1400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43864元;(开户名:东莞市奇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长安厦边支行, 账号:284501040006573 )二、本案受理费6528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5491元、律师费51631.84元,合计68650.84元,由被告隆回县福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承担50%,即34325.42元,于2018年9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东莞市奇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户名:东莞市奇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长安厦边支行, 账号:284501040006573)三、如2018年9月25日前被告隆回县福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被查封的银行账户未能解封,则第一、二调解项中的每一期付款时间自账户解封之日起相应顺延五日;四、第三人王晋雄对上述第一、二调解项指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果被告隆回县福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晋雄有任何一期(第一、二调解项指向的债务)未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东莞市奇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以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234325.42元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晋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52455950412XK |
登记机关 |
隆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隆回县桃洪镇城东南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