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马基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N41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202民初2462号 |
案号 |
(2020)粤1202执10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门市马基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赵冠豪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程款290711.14元给原告叶炳威。二、被告江门市马基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赵冠豪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叶炳威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前述违约金分别按以下方式计付:1. 2018年8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的违约金,以工程款550711.14元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2.2018年9月4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的违约金,以工程款480711.14元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3.2018年9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的违约金,以工程款430711.14元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4.2018年10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的违约金,以工程款420711.14元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5.2018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的违约金,以工程款380711.14元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6.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的违约金,以工程款350711.14元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7.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的违约金,以工程款325711.14元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8.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的违约金,以工程款310711.14元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9.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的违约金,以工程款300711.14元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10.2019年2月5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的违约金,以工程款295711.14元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11.2019年3月27日起至所欠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工程款290711.14元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三、被告江门市马基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赵冠豪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叶炳威赔付律师费14000元。四、驳回原告叶炳威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4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76元,合计人民币10044元(原告已预交),五、原告负担1798元,两被告负担8246元。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冠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04MA4WAKN41U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文昌花园文献小区87幢首层2-3交D+2.50M-F 3-4-1.30M交D+3.69M-F-4.15M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