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单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822********1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2822民初1003号 |
案号 |
(2020)云2822执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勐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去标、单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31301.6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止),本息共计431301.68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同时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复利及罚息;二、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去标、单梅的林权:海林证字(2013)第1031010418号、1031010419号及海林证字(2009)0408191019号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勐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