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莱阳韩记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4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691民初1780号 |
案号 |
(2020)鲁0691执4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贾永梅、被告朱晓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46122.51元、罚息和复利374069.43元(计算至2017年10月27日,自2017年10月28日起继续按罚息年利率12.84%支付罚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韩明著、被告徐海涛、被告韩文昭、被告烟台东方辐照应用有限公司、被告莱阳韩记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贾永梅、被告朱晓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韩明著、被告徐海涛、被告韩文昭、被告烟台东方辐照应用有限公司、被告莱阳韩记食品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永梅、被告朱晓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79元,由被告贾永梅、被告朱晓辉、被告韩明著、被告徐海涛、被告韩文昭、被告烟台东方辐照应用有限公司、被告莱阳韩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韩明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82788462891Y |
登记机关 |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莱阳市沐浴店镇东石河头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