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东方一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00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05民初53096号 |
案号 |
(2020)京0105执15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东方一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嘉兴嘉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 20 000 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3 000 000元;二、被告北京东方一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嘉兴嘉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逾期利息及罚息(合计以20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9.5%的标准计算,且以6 000 000元为限);三、被告潘永斌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向原告嘉兴嘉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四、被告上海沃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及最后一项司法冻结解除之次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嘉兴嘉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其持有的北京嘉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45%股权的质押登记手续;五、被告潘永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东方一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嘉兴嘉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永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5700060178Y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顺路12号1-44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