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晓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6********0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虎民初字第0640号 |
案号 |
(2014)虎执字第009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晓军、汪红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湛借款本金183.8万元并支付利息6.1241万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89.9241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2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按天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鑫沃广告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鑫沃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晓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张一鸣在欠付借款本金169.4059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69.4059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2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按天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张湛的其余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张湛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548401040002924。如被告陈晓军、汪红斌、苏州鑫沃广告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鑫沃科技有限公司、张一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175元,由原告张湛负担7800元,被告陈晓军、汪红斌、苏州鑫沃广告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鑫沃科技有限公司、张一鸣负担2837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06-18 |
发布时间 |
2015-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