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文安县宏昌塑料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121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6民初4114号  | 
    
案号  | 
      (2020)冀1026执9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文安县宏昌塑料厂、杨秀改偿还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06875‰计算,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和自2019年3月30日起以9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189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文安县方圆塑料机械厂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文安县方圆塑料机械厂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文安县宏昌塑料厂、杨秀改追偿。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被告文安县宏昌塑料厂、杨秀改、文安县方圆塑料机械厂负担(上述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已经交纳,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永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文安县史各庄镇口上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