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荷花金峰出口花炮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72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2217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4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浏阳市荷花金峰出口花炮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浏阳明海化工材料商店货款人民币54 885元;谢汉文对上述浏阳市荷花金峰出口花炮厂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浏阳市荷花金峰出口花炮厂、谢汉文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汉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7072416922 |
登记机关 |
浏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浏阳市荷花办事处牛石岭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