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恩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19********5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81民初6048号 |
案号 |
(2020)辽0281执16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恩来、韩福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永宁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于恩来、韩福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永宁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的尚欠利息(该利息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相关条款确定的利率计算);如不履行本判决,则被告于恩来、韩福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永宁支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于恩来、韩福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