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19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民初53号 |
案号 |
(2020)鲁1791执6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偿还债务本金35300万元及违约金(以35300万元+13384583.33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1日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以35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均按日万分之六计算); 二、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菏泽市国土资源局荷国用(2010)第14686号、荷国用(2010)第14687号、荷国用(2010)第14816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和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菏房建市直字第10-5123号、菏房建市直字第13-3230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项下的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高达汇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常熟市瀛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高达瀛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华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北京神虎投资有限公司对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20000万元本金及利息(自2015年5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志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6791985597D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