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加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81********42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4民初441号 |
案号 |
(2020)赣0824执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加毫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刘黎明货款185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财产保全费1445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46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