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肖文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11********36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龙民一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琼0106执1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广州市华文盛装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芮廷漳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320万元,从2009年4月2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二、被告广州市辰熙印刷有限公司、肖文华、肖汉、肖南对被告广州市华文盛装广告有限公司对原告芮廷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华文盛装广告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芮廷漳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16-05-13 |
发布时间 |
2017-0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