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超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421********7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421民初159号 |
案号 |
(2020)桂0421执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黄超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宝石加工费4500元及利息给原告邱宗万,利息从2016年6月1日起按欠款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