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4********08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81民初1044号 |
案号 |
(2020)皖0881执1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田汪忠、李倩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群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时间 |
2020-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