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佟东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2********2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3916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4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佟东娜 于2017年9月28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二、被告佟东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76,599.99元,利息(含罚 息、复息)3,353.91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日为 2018年11月28日,具体偿还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