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2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扬开商初字第00037号 |
案号 |
(2015)扬开执字第001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美域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4 000 000元及利息59 800元(截止2014年12月7日),2014年12月8日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二、被告扬州银丰担保有限公司、秦泗明、徐彤、陈欣对被告江苏美域广告有限公司上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扬州银丰担保有限公司、秦泗明、徐彤、陈欣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美域广告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区支行其它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6-04 |
发布时间 |
2015-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