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祥龙四五酒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36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开民初字第08233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5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勇偿还原告刘宝云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9万元及截至2014年8月15日的逾期利息9万元,并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8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河南祥龙四五酒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世家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酒天地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宝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4110元,由被告高勇、河南祥龙四五酒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世家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酒天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时间 |
2019-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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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600773675229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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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周口市庆丰街5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