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恩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502********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吉0502民初2783号 |
案号 |
(2020)吉0503执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恩月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玉米款13,028.00元,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玉米款30,000.00元,如被告逾期履行,原告可以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剩余玉米款。二、原告自愿放弃对利息的主张。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37.0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