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英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201********4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201民初3225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1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英德、胡建刚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冯红权支付借款本金71950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已付22500元执行时应予以扣除)。二、被告胡英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冯红权支付借款本金16950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马志杰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钟生兵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保费2250元,由被告胡英德、胡建刚、马志杰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