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03********8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82民初111号 |
案号 |
(2020)晋1082执2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志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晁金桂借款2万元,并自2019年7月6日按年利率24%计息,直至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杨志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晁金桂2019年7月5日前的借款利息5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杨志刚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