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聪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1********39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29民初578号 |
案号 |
(2020)晋1029执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乡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聪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杨青山婚生女儿杨玉洁自2017年5月至2019年8月的抚养费共计13500元。二、被告曹聪聪自2019年9月起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于当月20日前给付原告杨青山,至女儿十八周岁止。三、原告杨青山为被告曹聪聪探视女儿提供方便,被告每月可探视女儿1-2次,每次1-2天,或利用寒暑假探视女儿。本案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杨青山与被告曹聪聪平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乡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