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124********7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吉072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吉0721执16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前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告于志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 262 164.19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1.6‰给付利息,逾期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计算至执行终结之日止。二、第二被告洪小轶、第三被告于洋、第四被告郭峰、第五被告长春光庭广告有限公司、第六被告吉林市三环农业有限公司在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1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6-09-20 |
发布时间 |
2017-0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