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朝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04********1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汕龙法民一初字第651号 |
案号 |
(2016)粤0507执9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汕头市新概念广告有限公司、谢伟丽、陈朝展向原告舒服明明支付欠款本金57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汕头市新概念广告有限公司、谢伟丽、陈朝展向原告舒服明明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6157.5元,由原告舒明明承担3157.5元,由被告汕头市新概念广告有限公司、谢伟丽、陈朝展负担3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9-22 |
发布时间 |
2016-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