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0********14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0民初448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4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秋芳自愿与原告李小凤离婚;二、婚生女儿连紫仙、连雅婷随被告连秋芳生活,原告李小凤自愿自2019年3月1日起支付连紫仙、连雅婷抚养费各300元/人/月至连紫仙、连雅婷各自成年之日止(该款于每月25日前付至连紫仙、连雅婷爷爷连东生的社保卡账户:6226822200173003580),原告方对连紫仙、连雅婷享有探视权,行使探视权时,被告方应当予以配合;三、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各自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李小凤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