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细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0********2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0民初2190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2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张细根、孔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志文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30000元本金从2019年3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15000元本金从2018年10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65000元本金从2019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10000元本金从2019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张细根、孔金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