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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细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30********29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30民初2190号
案号
(2020)赣0730执2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张细根、孔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志文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30000元本金从2019年3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15000元本金从2018年10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65000元本金从2019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10000元本金从2019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张细根、孔金华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3-05
发布时间
2020-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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