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孔金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0********29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0民初2194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2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张细根、孔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沈运生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50000元从2019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其中20000元从2018年5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张细根、孔金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