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柯瑞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0********33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0民初1166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2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赖思颖要求与被告柯瑞平离婚,被告柯瑞平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二、婚生小孩柯庆云随被告柯瑞平生活,由被告柯瑞平抚养,抚养教育费用由被告柯瑞平承担;三、夫妻共财产:座落于江苏省昆山市千灯在浦园78号104室房屋[苏(2016)昆山市不动产权证第0082339号]一套,赣bk9073起亚桥车一辆,归被告柯瑞平所有,被告柯瑞平补偿原告赖思颖财产折价人民币1,049,381.5元。原、被告及小孩的衣物各归所有;四、所欠昆山房屋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731,845.93元由被告柯瑞平负责偿还。原告之弟的借款50,000元,由原告赖思颖收取并归原告赖思颖所有。在宝融公司的债权200,000元,原、被告双方各半所有;五、驳回原告赖思颖要求被告柯瑞平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及被告柯瑞平要求原告赖思颖赔偿名誉损失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以上第三项所确定的义务,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050元,由原告赖思颖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