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晁成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4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宿城商初字第00427号 |
案号 |
(2016)苏1302执34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邦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暂算至2015年5月14日为6954.76元元;从2015年5月15日起按照约定的标准即年利率14.976%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被告宿迁市新富鞋业有限公司、朱迎、臧晓凤、徐冬军、胡恒意、晁成武、董志新、胡艳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向被告宿迁邦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4元,保全费262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0544元,由被告宿迁邦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宿迁市新富鞋业有限公司、朱迎、臧晓凤、徐冬军、胡恒意、晁成武、董志新、胡艳飞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0-09 |
发布时间 |
2016-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