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艳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7********3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426民初851号 |
案号 |
(2020)赣0426执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艳林同意于2019年中秋节前给付原告郭柒林2万元,2020年春节前给付原告3万元,余款4.9万元于2020年端午节前付清。被告如果未按期给付,原告有权就全部挖机租赁费用9.9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刘艳林表示同意。二、如果绿谷家园一期项目经过结算,被告刘艳林则一次性付清租赁费用给付原告郭柒林。三、原告郭柒林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艳林负担,于2019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郭柒林。五、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