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新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0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0民初3653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3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邓新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小林钢材款23895元及利息(从2019年7月11日起,每天100元,直至所欠钢材款全部支付完毕为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元,因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99元,由被告邓新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