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3********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602民初867号 |
案号 |
(2019)皖0602执1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铭旭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玉梅、李玉芹律师费4000元,偿还本金169845.62元及利息(以269845.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5月11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7日止;以169845.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18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二、被告王运动、王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李玉梅、李玉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时间 |
2019-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皖0602执123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738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