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艾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5********0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5民初451号 |
案号 |
(2020)赣0825执6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艾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透支信用卡的本金45333.64元、消费手续费960.77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约定的方式从2019年10月7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艾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