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建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32********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81民初443号 |
案号 |
(2020)赣0881执1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井冈山市海锦铁皮石斛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其利息119538.62元(2019年5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051%计算);二、原告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井冈山市新城区锦绣花园百合苑b幢301室、茨坪镇桐木岭路26号6幢6720室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25.85元,减半收取计7212.93元,由被告井冈山市海锦铁皮石斛种植专业合作社、黄红、叶建海、杨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