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肖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33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30民初1360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8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肖荣欠原告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18年9月3日前的利息为38147.64元,2018年9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被告肖荣自愿在2019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所有利息;原告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二、如被告肖荣在2019年12月20日前偿还上述所有借款本息,则被告肖荣可向原告申请贷款利率优惠,原告按总行文件制定的相关标准给予优惠及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三、案件受理费975元,因本案调解结案故减半收取为488元,被告肖荣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