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5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2169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5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20年4月3日,林军欠付湖南丰昌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货款61799元,林军自愿于2020年4月25日前支付11799元,从2020年5月起至2020年12月止每月25日前支付6250元;二、若林军按上述约定全面履行,则湖南丰昌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林军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若林军未按上述约定全面履行,则湖南丰昌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林军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实际欠付货款为基数,从2020年3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同时还有权就未付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其他无争执;四、案件受理费1546元,因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773元,湖南丰昌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自愿予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