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晓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02********99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02民初348号 |
案号 |
(2016)苏0602执40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市金桥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包正邦欠款20万元并按年利率17.65%支付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7万元为本金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晓飞对被告南通市金桥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已减半),由被告南通市金桥广告有限公司、张晓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信息: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2-20 |
发布时间 |
2017-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