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巨安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3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民初605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46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沈阳巨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沈阳巨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300,000元、利息910元、罚息43,255.31元、复利131.21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日为2017年5月8日);并自2017年5月9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隆达防爆器材厂、米全对被告沈阳巨安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巨安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若被告沈阳巨安商贸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米全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东贸路77甲-42号(3-6-2),建筑面积85.87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4元,由被告沈阳巨安商贸有限公司、沈阳隆达防爆器材厂、米全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阳巨安商贸有限公司、沈阳隆达防爆器材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时间 |
2019-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0102执460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3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55783650736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6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