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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元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222********6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513民初1504号
案号
(2019)粤0513执3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元庆、汕头市金宝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广东阳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租金、物业管理费118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7月1日起按月1%计至还清债务之日止);二、被告余元庆、汕头市金宝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广东阳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借款6469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从2017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按年4.95%计,违约金从2018年7月2日起按月1%计至还清债务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东阳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40元、公告费1200元,共23040元,由被告余元庆、汕头市金宝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7-05
发布时间
2019-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粤0513执393号
立案日期
2019-07-05
执行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84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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