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4********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全刑初字第00134号 |
案号 |
(2020)皖1124执12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卢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兰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7三、被告人李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聂卫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