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伟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701********04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701民初1783号 |
案号 |
(2020)新2701执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韩伟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欠原告曹元科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48000元(利息自2018年9月16日计算至2019年5月16日,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原告曹元科保全费2260元、保全费1550元。案件受理费32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