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丹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21********5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421民初2438号  | 
    
案号  | 
      (2020)皖0421执10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常江、张丹丹欠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5215.68元,利息15755.4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合计40971.1元。被告常江、张丹丹自2019年7月开始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还款5130元至欠款全部还清,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2019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若被告常江、张丹丹有一次未按约履行,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