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白山市凝宇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99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4民初03736号 |
案号 |
(2019)沪0114执4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白山市凝宇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价款3,106,957.23元,付款方式: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2,106,957.23元。如果被告白山市凝宇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的,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到期的债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被告白山市凝宇商贸有限公司应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 二、被告白山市凝宇商贸有限公司如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的,原告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可以被告王春雨所有的坐落于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六区38栋5门302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509,5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王春雨所有; 三、被告王春雨、孙继红对被告白山市凝宇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2,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春雨、孙继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白山市凝宇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本案受理费3,165.57元,由被告白山市凝宇商贸有限公司、王春雨、孙继红共同负担(于2019年3月3日前缴付本院);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7-09 |
发布时间 |
2019-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沪0114执433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9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597957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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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冷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602339907162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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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白山市浑江区向阳家园1号楼11号门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