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盛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422********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22民初649号 |
案号 |
(2020)桂0422执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李盛栋给付尚欠人工款17876元原告吴海武;二、由被告李盛栋给付违约金3575.20元给原告吴海武。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4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盛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