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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盛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422********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422民初649号
案号
(2020)桂0422执2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李盛栋给付尚欠人工款17876元原告吴海武;二、由被告李盛栋给付违约金3575.20元给原告吴海武。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4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盛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1-19
发布时间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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