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03********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台黄商初字第01079号 |
案号 |
(2015)台黄执民字第02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黄岩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冯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葛云锋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同时支付利息(其中150000元自2013年11月18日起算、本金100000元自2013年11月24日起算,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5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合计人民币8145元,由被告冯辉、浙江朝辉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8-21 |
发布时间 |
2015-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