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9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渝0109民初4318号 |
案号 |
(2019)渝0109执49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 000 000元。二、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3月21日的欠付罚息231 666.67元。三、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按年利率18%计算的罚息,该罚息以本金10 000 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2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利随本清。四、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 000元。五、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前述债务向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高晓东、胡明喜对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前述债务中借款本金10 000 000元以及从2019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的罚息、律师费10 000元向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 1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9 195元,由重庆市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高晓东、胡明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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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明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01739838522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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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一巷59号 |






